第1857章(1 / 1)

他说着,拿了一叠发票出来做证,“还有,即使找到合适的店面,我们那些贷物,设备在此期间的存储,运输也是一大笔费用。搞拆迁的这两年,随着一天天有人搬走,我们的本意本来就大受损失,这两年少说也损失十来万,这个谁来补偿?这些还是表面上可见的,还有背后的商业信誉等,真是无法估量。由此可见,现在提出的补偿那么一丁点,简直是杯水车薪。根本就是不公平的。”

法律界的代表人士即时作了发方,“被拆迁房,通常都是有合法权属手续的房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通则也讲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虽有上述法律的保护。政府还是以影响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理由,自己单方面决定将私人的房屋拆除。理由是如此的简单,这哪里谈得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呢,又怎么谈得上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本来是平等的交易。被拆迁人对于自己的房屋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决定其如何处分。政府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交易理由是不充分的。政府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而对拆迁人不愿被拆迁的主张视而不见,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这种做法是厚此薄彼的行为,是支持拆迁人打击被拆迁人的做法。是缺乏正义的一项制度。

规划部门的代表提出的建议,又站到了政府一边,为顺利拆迁作了辩护性的说明,“开发商业中心是在我们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为了落实贯彻中*央的政策,我们经过多年的酝酿做出的决策。从该开发工程的项目选址到工程规划都经规划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同意,项目手续是合法的,符合要求。我认为,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的要求,顾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拆迁改造可以造福这一方的人民,为我们省城的发展增添光彩。当然人民群众是我们的根本出发点,我相信大家也是理解政府政策的,对于争执不下的拆迁补偿问题,我们认为,三江实业应该和被拆迁人充分协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补偿工作,我们规划建设单位会对此进行监督工作,保证补偿的合理性。被拆迁群众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加快三江省城的发展,完善市容市貌的建设,希望大家顾全整体利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建设厅的一位代表也确认了相关情况属实:第一,申请拆迁人要求强制拆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其补偿的测算标准不低于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第二,被拆迁人没有在相关规定的搬迁期进行搬迁以及提出高于现有方案的拆迁补偿标准,有一定的客观理由。希望双方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共识。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协调成功,那就依法强拆。